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和公益捐赠的,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票据原则上当月抵扣,避免跨月使用,更不得跨年抵扣。且每张票据只能一次抵扣,超过抵扣额度的,不能递延到下月。
捐赠前
自2010年7月28日起,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原: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就正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开具的捐赠票据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全国通用。
基金会每年6月之前会获取国税局下发公文,我基金会也定期在官网上进行公布,该公文可作企业捐赠税前抵扣资格的证明材料,供大家使用。
历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请见文末附录。
而为了让您企业或您个人能充分的维护您们的权益,可参见以下信息,来了解与操作相关税前抵扣的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对当年超过会计利润 12%以外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的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操作细则:
企业捐赠前与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并在实际捐赠后索取捐赠票据,留存《捐赠协议》和捐赠票据,待下年 4-6 月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备用,且向企业所属税务所提交国税局下发公文证明材料,来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宜。
举例:若某企业 2018 年 12 月底实现年度利润总额达 2000 万元,其中当年公益捐赠 100 万元,暂以企业所得税税率 25%来计算。
没有捐赠 100 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额应为:(2000+100)*0.25=525 万元;
有捐赠的 100 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额应为:(2000+0)*0.25=500 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抵扣最大捐赠额2000万元*12%=240万元,捐赠 100 万元可全抵扣)即您企业的实际捐赠额为:100-(525-500)=75 万元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和公益捐赠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后的余额。
捐赠票据原则上当月取得当月使用,避免跨月使用,不得跨年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起征额) - 累计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 - 累计六项专项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
累计应纳个税税额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可查看上表)
操作细则:
个人在捐赠时需注意捐赠意向,并在实际捐赠完成后索取捐赠票据,且将捐赠票据交于企业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负责人员,来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宜。
若企业员工集体捐赠时,可由企业相关负责部门统一收齐,且附每位员工捐赠明细给到联劝,并在实际捐赠完成后索取每位捐赠票据(或索取统一的一张捐赠票据和联劝盖章的捐赠明细)交于企业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负责人员,来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宜。
举例:若某人截至在 2019 年 6 月取得累计收入额 108,000 元,累计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 8,800 元,累计六项专项扣除 12,000 元,如累计公益捐赠额 2,800 元。
累计收入额 | a | 108,000 |
累计减除费用 (起征额 5000 元/月) |
b | 30,000 |
累计专项扣除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 |
c | 8,800 |
累计六项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 |
d | 12,000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e = a - b - c - d | 57,200 |
累计公益捐赠额 | f | 2,800 |
可税前抵扣的捐赠额比例 | g | 30% |
可税前抵扣的捐赠额 | h 选择采用孰低原则 (即 f 和 e*g 的之间的低者) |
2,800 |
捐赠额后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i = e - h | 54,400 |
累计应纳个税税额(捐赠后) | j( 以 i 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 ) | 2,920 |
累计应纳个税税额(捐赠前) | k( 以 e 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 ) | 3,200 |
减免的个税税额 | l = k - j | 280 |
举例:若某人截至在 2019 年 6 月取得累计收入额 300,000 元,累计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 24,000 元,累计六项专项扣除 18,000 元,如累计公益捐赠额 50,000 元。
累计收入额 | a | 300,000 |
累计减除费用 (起征额 5000 元/月) |
b | 30,000 |
累计专项扣除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 |
c | 24,000 |
累计六项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 |
d | 18,000 |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e = a - b - c - d | 228,000 |
累计公益捐赠额 | f | 50,000 |
可税前抵扣的捐赠额比例 | g | 30% |
可税前抵扣的捐赠额 | h选择采用孰低原则 (即 f 和 e*g 的之间的低者) |
50,000 |
捐赠额后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i = e - h | 178,000 |
累计应纳个税税额(捐赠后) | j( 以 i 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 ) | 18,680 |
累计应纳个税税额(捐赠前) | k( 以 e 查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 ) | 28,680 |
减免的个税税额 | l = k - j | 10,000 |
附录:
2010年:沪国税所〔2010〕133号及沪国税所〔2012〕22号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008/t304585.html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209/t400259.html
2011年:沪国税所〔2011〕106号_名单68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111/t388205.html
2012年:沪国税所〔2013〕9号_名单65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304/t402551.html
2013年:沪国税所【2014】6号_名单20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404/t407680.html
2014年:沪国税所【2015】8号_名单94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504/t414128.html
2015年: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6】1号_名单165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606/t424711.html
2016年: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6】4号_名单78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612/t429210.html
2017年: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7】8号_名单48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708/t433398.html
2018年: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9】3号_名单60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905/t445579.html
2019年: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20】3号_名单96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003/t452996.html
2020年-2022年: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21】1号_名单51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105/t458371.html
联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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